

【案例】
麦先生和吕女士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,后来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。双方家人见面之后,相互都比较满意,就按照农村的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。因为赶着出去打工,两人就没有领取结婚证。
半年之后,麦先生和吕女士因为购买家电的问题,发生了争执,吕女士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。麦先生没办法,只好追到了吕女士家中,一番好言相劝之后,吕女士仍然不依不饶。时间到了晚上,麦先生和吕女士的弟弟喝完酒后,就回到房间要和吕女士发生关系,遭到了拒绝。麦先生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,吕女士一气之下报了警。
那么麦先生强行和吕女士发生关系,双方已经同居,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?
(以上内容,根据真实案例改编,仅作普法使用。)
【解析】
麦先生和吕女士虽然举办了结婚典礼,但是两个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,所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,而是同居关系。
为什么要强调两人是同居关系呢?因为如果是夫妻关系的话,夫妻双方都有同居的义务和权利,强行发生性关系,很难认定成强奸罪,除非是在特殊的婚姻状态下(例如,正在诉讼离婚)。
两人并没有处于婚姻状态,麦先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吕女士的性自主权。什么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呢?
性自主权就是女性有权利决定发生性关系的对象、地点、时间等。当然了,性自主权是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。比如说卖淫嫖娼行为,就别谈什么性自主权了,因为卖淫嫖娼就是违法行为。
言归正传,麦先生强行和吕女士发生性关系,侵犯了对方的性自主权,即使两人已经同居,也同样可以认定为强奸罪!